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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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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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须经场所周围利害关系人听证会讨论同意。 2.有规范地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应由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构成,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带有封建迷信内容。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和从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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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立的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等筹备情况,申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和土地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场所(场地)使用权证。如场所(场地)具有法律效力的使用权证明。 4.业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意兴建的证明,当地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及签名原件。 5.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时须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金额须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 6.拟定法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拟定法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职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验证时原、复件一并验,留复印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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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文件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wxzfw.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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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3.《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4.山东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1〕34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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