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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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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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5.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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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审批实施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应包含申批条件中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6.制作师、操作工、法人等有关人员资质证、身份证复印件;7.房产(或租赁合同)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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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构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构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构业务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构局主要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认定,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实施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认定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wxzfw.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构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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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民政部令第33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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