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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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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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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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应当向审批实施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国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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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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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 4.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的通知》及市民政局《关于委托各区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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