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
|
||||||||||||||||||
|
办事指南 |
![]() |
![]() |
![]() |
![]() |
![]() |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1.变更名称。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变更住所。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为社会团体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分为换届变更和届中变更,若新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均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 4.变更业务范围。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等情况;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④《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5.变更注册资金。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验资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④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
||||||||||||||||||||||||||||
(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文件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wxzfw.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12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2、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3、《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4、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民政部令第23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第3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
||||||||||||||||||||||||||||